唐朝重刑治毒食品_8.人文历史_蓝星新时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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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重刑治毒食品
发布时间:2012/7/6  阅读次数:3031  字体大小: 【】 【】【

《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为了杜绝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朝时,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通。根据《唐律疏议》记载,如果食品变了质,食品的所有者必须立刻销毁食品,否则要被杖打90下;不销毁有害食品,送人或继续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销毁但未被销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食品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南宋的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老祖宗已经很明确地告诉我们了,有严厉的法律,并将之严格实施。

还有一种更理想的状态,就是我们的食品生产者以人为本,以生命为重,从良心与道德上给我们奉献一碗健康的饭菜﹐这在将来人心趋善的时候是可以做到的。

来源:說什麼不重要做什麼才重要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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