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约主持人:北京师范大学向燕南教授
● 主持人简介:向燕南,男,1955年出生,湖南衡东人。1983年获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学士学位并留校工作,担任白寿彝教授的学术秘书,后转入史学研究所从事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的研究。200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史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学史研究》编委。自1984年以来,先后在《中国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中国史学思想史·明代卷》等著作。现主持和参加的国家及省部级项目有:中国古代历史编纂思想研究、17-19世纪中西史学比较研究、中外史学理论比较研究、中国史官制度研究、魏晋南北朝儒学案、明清民国北京地区方志编纂等。
● 主持人话语:思考和分析古代中西文明的特点,不仅对于认识古代社会具有重大学术意义,而且对人类的前途走向的思考也具有一定意义。如果说文明的出现,是对野蛮的否定,那么,在文明出现的那一刻,各种文明也就脱离了原初的“一”而走向“多”,形成了各自的规定性。或许,人类文明毕竟曾渊源于共同的“一”,所以人类的心灵深处,始终怀有突破文明的规定性,重新建立“一”的渴望。于是,文明的比较,尤其是古代不同文明的比较,便很自然地成了建造文明“巴别塔”(Babel Tower)的不可或缺的基础。但是按照辩证逻辑,任何具体的存在都是有限的,事物的规定性总是如影随身,同它的限定性相即并存。这也就是说,任何文明的建立,在形成它的规定性的同时,也就划出了与其他文明之间的界线。而这种不同文明所具有的规定性和限定性,只有在文明的相互比较中才能清楚地显现。从这种意义上讲,不同文明的比较,既是认识文明自身,克服其限定性,获得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寻求世界文明之共性及其规律、推动世界文明发展的重要前提。正是鉴于各类文明比较的重要性,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就成立了中外古史比较研究所,展开古代文明比较研究的理论探讨和实践。这里发表的一组文章,所反映的就是他们对于古代中西文明若干特点的部分思考。
古代世界的奴隶占有制是不是普遍存在?它的存在是否体现着历史的必然性?这是一个认识古代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重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廖学盛教授的文章,根据包括考古发掘在内的史学研究成果,从世界文明比较的视域,指出,“公元之前的三千多年中的人类文明史说明,无论是在亚洲、非洲,还是在欧洲,所有由于原始社会自行瓦解而自然产生的阶级社会,都是奴隶占有制社会”。而奴隶占有制社会在古代世界中普遍存在,具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体现了历史的必然性。“深刻认识早期国家等级阶级结构大同小异的情况和原因”,是“理解公元前的古代世界奴隶占有制社会普遍性的钥匙”。
如果说廖学盛教授的文章,是通过对世界各古代文明的比较,寻觅出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共性,那么,杨共乐教授的《罗马早期文明的特点》和蒋重跃教授的《从〈书〉、〈诗〉的天命论看中国古代的正统观》,则是在比较的视域下,彰显出中西不同古代文明的某些个性或特殊性,并循此指出这些古代文明之个性所造成的深远历史影响。其中杨共乐教授的文章指出:罗马人在其早期文明中所创立的共和政体、公民等级划分和成文法典等三个重要文明成果,不但开启了罗马早期文明向前发展的大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罗马的发展方向,架构了罗马文明传统的核心,成为罗马早期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的关键。蒋重跃教授的文章则从观念比较的角度,研究了中国殷周之际,因天命观念的变化而导致的正统观念的出现及其所具有的特点,认为中国古代的“这样的正统思想在古代其他文明中还不曾见到。中国文明所具有的统一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说,得益于殷周之际形成的天命正统观”。
与上述比较文章不同,易宁教授的《秦汉郡县制、罗马行省制与古代中西文明的特点》一文,属于平行比较类的文章。该文通过比较秦汉与罗马两大帝国的地方行政制度,探讨古代中西文明发展的共性以及其共性中所蕴含的个性,指出两大文明的发展异中有同、同中又有异。这一研究思路对于理解古代中西文明的特点是有意义的。
我想,看到这组比较的视野下对中西古代文明特点思考的笔谈,对于我们认识古代文明发展的普遍性规律及其限定性,肯定会是有所裨益的。
古代世界奴隶占有制社会普遍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廖学盛 《求是学刊》 2007年第3期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伟大贡献之一是创立并且不断丰富和发展唯物史观。唯物史观说明,“历史的进化像自然的进化一样,有其内在规律”[1](P391)。人类历史的进化表现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依次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社会经济形态学说构成唯物史观的基石。关于奴隶占有制社会经济形态的学说,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整个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奴隶占有制社会经济形态的概念和内容,随着马克思、恩格斯整个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不断丰富而深化、发展。
1887年,恩格斯在《美国工人运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美国版序言》中,以十分明确的语言,说明了奴隶占有制社会在世界历史中的地位和基本特征。他写道:“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也就是说,群众不仅被剥夺了土地,甚至连他们的人身也被占有。……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由于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1](P391)
公元之前的三千多年中的人类文明史说明,无论是在亚洲、非洲,还是在欧洲,所有由于原始社会自行瓦解而自然产生的阶级社会,都是奴隶占有制社会。适应奴隶占有制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都是奴隶主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这种国家的等级阶级结构,十分明显地说明了在奴隶占有制度下,奴隶是怎样受剥削的,身份自由的平民为什么会随着剥削奴隶制度的发展也逐渐遭到奴隶主阶级的剥削。
20世纪在西亚重见天日的多部公元前的法典,特别是编定于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稍后问世的《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都说明奴隶占有制度是古代西亚国家普遍存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社会经济制度。
从古代法典规定的社会等级阶级结构的角度考察,出现于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和于公元533年最后编成的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之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无论是对古代巴比伦的法典中以十分鲜明的语言和条文规定的等级阶级结构的仔细分析,还是对古代罗马关于人的法律、关于生来自由人和被释自由人的法律条文的认真研读,都可以使人准确、清晰地认识到,在古代世界诸国中,奴隶占有制度是凭借特定的等级阶级结构而得以施行,是以独特的等级阶级结构体现它的存在,表现其本质特征。
在古代巴比伦,在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对立的基础上,根据源于原始社会的血缘关系的氏族部落内外划分,存在三个等级:拥有土地和政治权利的自由民(阿维鲁)等级;没有土地和政治权利的自由民(穆什根努)等级和奴隶(瓦尔杜姆)等级。在古代罗马相应的三个等级是:罗马公民等级,没有罗马公民权的自由民等级和奴隶等级。
值得指出的是,在奴隶占有制国家中,正是公民集体享有政治权利,并且垄断了占有土地的权利,尤其是在奴隶占有制社会的早期发展阶段。
在古代奴隶占有制诸国中,奴隶来自不同于奴隶主的氏族部落,处于奴隶主所属氏族部落之外;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也处于有公民权的奴隶主所属氏族部落之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分别属于不同的氏族部落这样一种状况,是古代世界奴隶占有制社会的根本特色。正是这种状况决定了在奴隶占有制社会中,奴隶之所以受剥削,首先是因其人身被占有;这决定了能够把奴隶看成不同于自由人而可以任意处置的“物”。奴隶主阶级控制的国家既借助神意又依靠人间暴力规定的等级关系,使得奴隶等级处于被集体占有的地位。国家的重要任务是不允许奴隶逃亡和严厉镇压敢于反抗的奴隶。
在古代世界普遍存在过像斯巴达的黑劳士一样的分居奴隶,便是奴隶主阶级集体占有奴隶的具体表现。按刘家和先生的说法:“黑劳士是奴隶,是奴隶中的国有奴隶,是国有奴隶中的与城邦土地所有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城邦所有的奴隶。”[2](P206)
值得指出的是,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奴隶主阶级的代表人物伊索克拉特斯,在其鼓吹由马其顿国王联合希腊人侵占亚洲地区的著作中,追求的目标正是使敢于反抗的被征服者“变成所有希腊人的黑劳士”[3](EpistulaIII)。而在亚洲和非洲的希腊化诸国中,侵略者们的确是这样做了可参阅А.г.Бокщанин ,Партия и Рим,смра110,Московский Госу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1960.。离开对经济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向的分析,离开对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关系变动,首先是等级阶级的产生和相互关系方面的演变的考察,就不可能清楚地理解,为什么在古代世界,继原始社会而出现的必然是奴隶占有制社会。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的角度,十分详细地解释了奴隶占有制必然出现的原因,指出,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地方,各民族“最初的经济进步就在于借助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4](P525)。而奴隶制在这种情况下的出现,是因为它“既成为必要,同样又得到公认”[4](P524)。
在批判杜林的错误说法时,恩格斯写道:“鲁宾逊‘手持利剑’把星期五变成了自己的奴隶。但是鲁宾逊为了做到这一点,除利剑之外还需要别的东西:第一,奴隶劳动所需要的工具和对象;第二,维持奴隶困苦生活所需要的资料。因此,先要在生产上达到一定的阶段,并在分配的不平等上达到一定的程度,奴隶制才会成为可能。”[4](P503)
现代史学研究说明,在公元前4世纪下半叶,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定居农业发达地区,例如苏美尔和埃及,先后出现了在原始社会瓦解过程中萌生和发展奴隶占有制的条件,而奴隶占有制国家的出现则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标志。
人类社会历史上最早的划分阶级和等级的社会必然是奴隶占有制社会,这是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的。从经济层面上看,在人类刚刚步入文明之际,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很低,能够生产出来供剥削榨取的剩余产品数量不多,只有通过对被剥削者的人身占有,剥削者才能最大限度地攫取到所需物品。而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整个社会生产和交换规模的狭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内外划分,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内外划分,决定了最早的奴隶只能是来自别的氏族部落,即最早的奴隶只能是外来人。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仔细研究了易洛魁人的氏族,指出:“氏族作为社会单位出现以后,氏族、胞族和部落这整个社会的组织就怎样以几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因为是天然性)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来。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层次的血缘亲属关系”[1](P94)。恩格斯还说:“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1](P2)在易洛魁人中间,“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P96)。正是上述一系列的情况,使得原始社会的瓦解,早期奴隶制社会等级阶级的形成,始终与氏族部落血缘关系内外的划分相伴相随。因此,在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公民集团中每个成员公民权的确定,都与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内外的血缘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公元前451年在雅典通过的公民权法,便是这方面的鲜明例证。古代世界各国中每个公民正式婚姻的合法性和血统纯正性,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原因即在于此。
古代世界奴隶占有制社会普遍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既包含在原始社会经济继续向前发展的内在要求之中,又存在于原始社会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氏族部落血缘关系的极大作用以及氏族部落内外区分的决定性作用之中。深刻认识早期国家等级阶级结构大同小异的情况和原因,便可找到理解古代世界奴隶占有制社会普遍性的钥匙。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2]刘家和.论黑劳士制度[A].北京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世界古代史论丛(第一集)[C]. 北京:三联书店,1982.
[3]Isocrates[M].Loeb Classical Librar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罗马早期文明的特点
文明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是人类所创成就的总和。人们在创造文明的同时,也改变着文明的主体——人类自身,推动着人类朝着更高的方向发展、演进。每个民族在进入文明的过程中,次序不一,时间不定,有共性,但确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世界上各主要文明进行具体的研究,不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文明本身的理解,而且也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判断文明的特性及其未来的发展走向。本文拟从共和政体、公民划等和成文立法等三个方面对罗马早期文明的特征作一剖析,以求教于学者同仁。
一、政治体制显然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一个民族的生存、发展影响甚巨。罗马最初实行的是王政统治。至公元前509年,罗马废王政、建共和,在政治体制上找到了一条非常适合于其自身发展的道路,得到了后世历史家和政治家们的众多赞许。
拉丁文“Res Publica(共和国)”一词为“公共事业”之意,小西庇阿把它称作是“人民的事业”[1](1.25)。在罗马的共和体制中,最高行政首领不是国王,而是两位权力相等的执政官。执政官的主要权力来自公民,由百人队大会每年选举产生。谋求公民利益是执政官的主要任务。执政官拥有全国最高的行政权、军事权,他们既是国家的首脑,也是罗马军队的统帅。执政官制的特点是集集体性(同僚2人)、时限性(任期1年)、权责限定性等于一体,与君主制下国王的单一性、终身性、权力无限性和不承担责任性形成了明显的区别。除了执政官以外,罗马还有一些其他官职,如行政长官等。这些官员也皆由公民选举产生,行使公民们所赋予的权力。
元老院在共和政体中处于中枢地位。这主要是由下述原因决定的:首先,执政官任期只有1年,且又是权力相等的两人,双方的制约作用非常明显。其次,执政官手下没有一支训练有素的官僚队伍。第三,元老院成员具有任期长、威信高、政治经验丰富等特点,他们大多来自社会显要,有很好的判断和决策能力。元老院权限广泛,队伍稳定,在罗马成功的对外扩张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罗马著名政治家迦图曾对此有过精辟的分析,他说:“我们国家的政体胜过其他国家,在那些国家里,多半由某个个人根据自己法律规章来立国……;相反,我们国家不是在依靠个人智慧而是在依靠众人智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是由一代人而是经过数个世纪、由数代人建立而成的”[1](2.1)。这里的“众人智慧”显然包含着元老院这个集体。皮鲁斯的使者启尼阿斯在看了元老院的决策过程以后,说得更加清楚,认为罗马是由“许多国王”治理的国家。这显然是对罗马元老院作用的肯定。
罗马是一个重视总结经验的民族。罗马人在实践中懂得,一个自由社会唯有在满足全民——而不仅仅是掌权者——的需要时才能存在。他们善于以有效的妥协来换取国家内部的安宁和发展,善于建立一种均衡的宪政制度,保障大众的利益。保民官制的设立就是明证。保民官是共和之初罗马建立的旨在帮助平民制衡执政官及元老院权力的一种官职。他们从平民中选出,其人身不可侵犯。作为平民的代表,他们帮助平民向执政官和元老院提出申诉和抗议,反对任何官员滥用职权。保民官不能参加元老院会议,但有权否决不利于人民的所有立法,其制约元老院和执政官的作用非常明显。
罗马的这种共和政体基本上兼顾了公民内部多方面的利益,克服了古代民主制、君主制等多种政体的弊端,行近五百年而不倒,把罗马带进了地中海世界,同时也将地中海世界带上了罗马文明发展的轨道,创造了世界古代文明史上无与伦比的奇迹。
二、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等级,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罗马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罗马文明的重要内容和特征。
“等级、阶级” 一词,拉丁文为“Classis”。在公民间划分等级,然后再根据等级规定其征兵和征税的义务,授予其相应的管理国家的权力,这是罗马王塞尔维乌斯的创造。李维说:“他承担起和平时期最重要的工作,像努玛曾是宗教法规的开创者一样,后人应称颂塞尔维乌斯是制公民差别、定公民等级的创立者。他使各等级间的地位和财产有了明显的区别。他创立了户籍调查,这对于一个将成为泱泱大邦的国家来说,是极其有益的。依此,就可以比照各人所持财产的情况按比例分派战时和平时所需的各种负担,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按人头摊派。他根据户籍调查组建了等级和百人队,以及战时和平时兼适用的分类原则。”[2](1.42)
按照塞尔维乌斯的分类原则,凡拥有10万或10万以上阿司财产的人,组成80个百人队,另外出18个骑兵队(称骑士),他们均属于第一等级;第二、三、四3 个等级,各有20个百人队;附属于第二等级的工匠和附属于第四等级的乐队各有2 个百人队;第五等级有 30个百人队。以上各级因为为国家提供钱财,被称为“assidui”。第五等级以下的公民组成1个百人队,免于兵役义务,被称作“proletarii”,即只能为国家提供孩子(proles)者。
百人队是军队编制。按照罗马的规则,由第一、第二等级组成的百人队出重装步兵,在罗马军团中发挥绝对主力作用。他们为罗马提供最重要的财力,是罗马开疆拓土的功臣,当然也是伤亡最多的群体。他们为此也获得了许多权力和尊敬。例如,在百人队大会上,他们能够利用自己的投票权,决定国策。因为根据塞尔维乌斯制定的规则,每个百人队只有1票,投票的次序又从第一等级开始,而第一等级的总票数就达98票,已经超过总数的一半,因此只要他们达成一致,就能通过任何决议。西塞罗十分赞赏塞尔维乌斯改革,他借小西庇阿之口,这样说道:“这样划分的结果是使最大多数的表决权掌握在富人而非普通人手中,而由此建立起来的一个原则,也是我们国家此后应该永远坚持的”[1] (2.22)。
在公民间划分等级并确定其相应的义务与权利,从表面上看似乎会加大各等级之间的矛盾,但实际上并不如此,因为塞尔维乌斯设置的各等级是开放性的。每个公民只要达到规定的财产数量,他就可以进入相应的等级,获取相应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据狄奥尼修斯记载:在公元前494年,就有400名平民被补充服骑兵役[3](6.44),进入第一等级,其流动速度之迅速由此可见。而这方面又恰恰是研究者们所未加关注的。
从法制发展史的角度看,宗教性常常是人类幼年时代法律的共性,罗马也不例外。上古罗马所使用的大量不成文法皆依赖于神的启示和命令,拉丁文叫做“fas”,其解释权掌握在祭司手中。这种法律的特点是:其渊源来自于神,因此缺少法律的现实发展基础和改进机制;宗教神秘主义色彩浓厚,掩盖了法律的公正因素;宗教形式主义严重,阻碍了法律效率的充分发挥。
早在王政时代,罗马为解决其自身面临的现实问题,就出现了世俗性的立法活动。公元前451—450年,罗马正式制定《十二表法》。此法为罗马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律世俗化进程开始的象征。它虽然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但不失为一部世俗性法律的典范之作。在这部法律中,无论是公法、私法,还是诉法,都几乎不再带有宗教色彩,即使是第十表规定的“宗教法”也被纳入公法系统,有强烈的世俗性质。罗马法律世俗化的开始大大地推进了罗马的法制文明建设,为罗马法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而罗马法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又为罗马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十二表法》是十人委员会“高度公正性和智慧”[1](2.36)的结晶,是罗马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李维称其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2](3.34)。从现存的文字看,《十二表法》在私法建设方面所作的贡献更大、更明显。据统计,此法典共有108条条款,私法属性的民事法律在整个法典中占非常突出的地位,约占总条款的49.2%。其中有关纯民事的法规有38条,占总量的35.2%;涉及民事或民事化的法规有16条,占总数的14.8 %。足见私法在该法律中所处地位之重要。
《十二表法》从颁行之日起,一直流行至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时代,历经千年,虽一再修正补充,但始终是罗马的基本法,从未有人将其明文废止。这本身就表明《十二表法》具有强烈的生命力。它既是罗马法律文明之源,也是罗马法律文明之流,是罗马走向文明之界碑,罗马法发展之基石。正如著名法学家梅因所说:“从罗马法历史的开始到结束,它的释义者一贯地在其用语中暗示着,他们制度的实体是建筑于‘十二铜表法(Twelve Decemviral Tables)’、因此也就是建筑于成文法的基础上的。”[4](P1)因为它参与了罗马法制文明的整个塑造过程,对罗马地中海文明的形成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所以它在罗马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应该说,创共和政体、立公民等级及制成文法典都是罗马人在创建文明过程中所取得的重要成果。这些成果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不但开启了罗马向前发展的大门,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罗马的发展方向。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本身就是架构罗马文明传统的核心,是罗马早期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的关键。罗马文明的独特性和民族性皆因它们的存在而更加耀眼,更因它们的贡献而更加灿烂。
参考文献
[1]CICERO. De Re Publica[M].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2]LIVY. Ab Urbe Condita[M].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7.
[3]DIONYSIUS. Halicarnassus: Roman Antiquities[M].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4]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